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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本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一种制度。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
2、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亦称为应收应付制,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按照收入已经实现,费用已经发生,并应由本期负担为标准来确认本期收入和本期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会计业务时应做到以下两点。
3、权责发生制的核心就是,只要你对应收的有权利收取了,对方就有责任和义务向你支付了。因此可以根据这个发生的时间点来入账,相对比较合理,及时。这样好理解一些。
4、详细解释:权责发生制更强调“应计”的概念。它主要关注的是经济交易的本质和企业的责任变化,而不只是现金的流动情况。在这种制度下,企业提供的服务或商品一旦被确认,不论现金是否到账,都视为当期的收入或支出。这有助于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业绩和财务状况。
5、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指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通俗的的说,就是收益与支出要配比。
6、权责发生制:1300+30000=31300元(本季度利息3900元,1月1300元,2月1300元,3月份是1300元)首付是限制:1800+3900+30000=35700元 权责发生制,是只要在本月发生的经济往来,不管钱有没有收或者付,都算本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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